各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分局、直属执法部门:
为充分发挥执法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公安机关整体执法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公安部《关于创建执法示范单位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9]54号)、《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的通知》(公法〔2013〕639号)的精神,市局决定,在全市公安机关开展2015年度“执法示范单位”评选活动,为申报2016-2017年度全省、全国执法示范单位奠定基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及名额
(一)“县级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3个(拟定),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可自主申报。
(二)“基层执法示范单位”15个(拟定),从各县(市)区公安机关、市局直属执法部门辖属所、队等基层执法单位中产生。各单位可推荐1-2个基层执法示范候选单位。
二、评选标准
1、近两年内队伍没有因执法问题被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无因执法问题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批评。
2、领导班子成员对公安执法工作高度重视,每季度研究一次法制工作,积极主动争创执法示范单位。
3、申报县级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的,队伍整体执法素质较高,在编在职民警全部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中级、高级执法资格考试通过率较高;申报基层执法示范单位的,部门正、副职领导100%取得中级执法资格,所属民警100%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1名以上民警取得高级执法资格。
4、执法工作规范化水平较高,近两年内执法质量考评结果连续达到优秀。
5、执法办案信息化水平较高,刑事、行政案件办理网上流转率要达到100%;法律文书网上生成率达100%;执法回告率达100%;行政案件证据实现网上流转;执法台账、法律文书以及案卷的制作、管理规范。
6、各执法岗位职责清晰、任务明确,执法责任制健全;接处警、案件办理等执法制度完善,各项执法工作有章可循;领导和民警执法行为规范。
7、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100%达标,管理使用严格规范;执法装备、涉案财物、证据使用管理规范。
8、积极落实基层法制员制度,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法制员配备率达100%。
9、执法公开制度得到全面落实,窗口服务文明、规范、高效;办证、办照场所设有明显的电子板或公示牌,标明相关制度、程序、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投诉方式等,群众办事方便。
10、近两年内“无行政诉讼败诉、无国家赔偿、无监督立案、无绝对不诉案及无罪判决”案件。
11、已获公安部、省公安厅命名的执法示范单位不参与此次市级执法示范单位评选。
三、评选表彰程序
(一)推荐。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比照评选标准,按照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认真组织推荐,确保推选出优秀的执法单位。
(二)审核。
市局法制科根据各地申报情况,组织核查,确定拟命名、表彰的执法示范单位备选名单。
(三)公示。
向全市公安机关公示拟命名、表彰的单位,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四)表彰。
经批准后,发文表彰,并根据“年度考评办法”对其所属公安机关予以加分。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标准,确保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规定,认真做好推荐工作,真正把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符合先进典型条件的优秀执法单位推荐出来,让示范单位切实起到标杆和示范作用,经得起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实践的检验。
(二)加强宣传,及时推广。对涌现出来的执法示范单位,在加大正面宣传的同时,要通过召开现场会、组织观摩活动等形式,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切实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辐射作用,整体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2015年8月30日前,各地各部门将申报材料(包括事迹材料、所属公安机关申报意见、政工纪检督察部门的书面意见、公示情况)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提交市局法制科。
安庆市公安局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