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我市城区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征收的宣传提纲

2017/02/27 1.9w 阅读 153 点赞

一、政策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

二、落实情况

1.征收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6]9号)规定,市物价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安价管[2016]103号),自2016年12月31日起,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居民生活用水由0.60元/m3调整为0.95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由1.00元/ m3调整为1.40元/m3,特种用水由1.60元/m3调整为2.00元/m3。污水处理费仍由安庆供水集团公司按实际用水量随水费一并征收。

2.优惠政策。《通知》明确:为减轻污水处理费调整对低收入群体和企业的影响,对A类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8m3以内(含8m3)的、对B、C类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m3以内(含6m3)的据实免收污水处理费,超出免收的用水量部分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对需要支持的重点企业(用水量大、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对其实行差别化政策,由市财政予以奖补,以减轻企业因污水处理费上调增加的成本支出。

三、加强监管

《通知》强调: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做到应征尽征,同时,认真落实污水处理费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2017年1月,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全省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皖价商[2017]6号)。从通报情况看,全省各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均已按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执行到位。

安庆市物价局

2017年2月2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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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