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0元。
二、落实情况
1.征收标准。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皖价商[2016]9号)规定,市物价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安价管[2016]103号),自2016年12月31日起,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如下:居民生活用水由0.60元/m3调整为0.95元/m3,非居民生活用水由1.00元/ m3调整为1.40元/m3,特种用水由1.60元/m3调整为2.00元/m3。污水处理费仍由安庆供水集团公司按实际用水量随水费一并征收。
2.优惠政策。《通知》明确:为减轻污水处理费调整对低收入群体和企业的影响,对A类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8m3以内(含8m3)的、对B、C类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6m3以内(含6m3)的据实免收污水处理费,超出免收的用水量部分按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标准执行;对需要支持的重点企业(用水量大、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对其实行差别化政策,由市财政予以奖补,以减轻企业因污水处理费上调增加的成本支出。
三、加强监管
《通知》强调: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做到应征尽征,同时,认真落实污水处理费对低收入群体的优惠政策。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2017年1月,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全省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工作完成情况的通报》(皖价商[2017]6号)。从通报情况看,全省各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均已按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执行到位。
安庆市物价局
2017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