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低速三轮车四轮车规范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巩固市区电动车综合治理成效,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局会同有关部门代拟《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低速三轮车四轮车规范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aqj******d163.com电子邮箱提出反馈意见。
因近期涉及三轮车、四轮车交通事故多发,亟待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7月11日。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低速三轮车四轮车规范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安庆市公安局
2022年7月1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低速三轮车四轮车
规范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扎实践行“一改两为”,切实巩固市区电动车综合治理成效,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提升城市综合治理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市政府决定,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市区进一步加强低速三轮车四轮车规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低速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燃油或电力驱动用于载货的三轮、四轮车辆。
二、本通告适用于安庆市市本级行政区域内,包括迎江区、大观区、宜秀区、安庆经开区、安庆高新区。
三、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未获得CCC认证、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三轮车、四轮车产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产、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信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本通告发布前购买的载货低速三轮车、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实行临时通行标识管理,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遵守通行规定,不得违法载人载物或从事客货运输。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
五、核发临时通行标志的时间为2022年8月1日至8月31日,自2022年9月1日起,未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低速三轮车、四轮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六、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应当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和秩序,自觉不购买、不使用、不乘坐低速三轮车、四轮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对低速三轮车、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2022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