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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到位

2026/02/27 1.6w 阅读 127 点赞

为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要求,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2026年2月对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进行调整。

此次全市符合调整条件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共445人,其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115人,人均月增加86.17元;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330人,人均月增加72.61元。同时对已拨付的2025年1—12月份的伤残津贴和抚恤金进行了补发,补发部分随2026年2月份待遇一并发放。

此次调整对象为2024年12月31日前已符合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工伤职工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后,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96元、90元、85元、80元。调整后,一级伤残津贴低于3486元的,二级伤残津贴低于3292元的,三级伤残津贴低于3098元的,四级伤残津贴低于2905元的,分别按上述标准计发。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6元。调整前的抚恤金水平低于1676元的人员先增加20元后(增加后超过1676元的,按照1676元确定),再按前述办法调整。(撰稿人:王莹  审稿人:占娜)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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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