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已颁布第82号令,自2016年7月6日8时起,将安庆市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响应提升为Ⅰ级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确保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的“加强市场监管,防止哄抬物价,确保市场价格稳定”任务清单的落实,维护防汛抗洪救灾期间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确保汛期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做到公平、合法、诚实守信,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二、经营者不得串通涨价,不得囤积居奇,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
三、经营者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不得使用虚假的、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手段实施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四、市区各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直销区)应坚持发挥惠民作用,确保正常供应,切实把市政府惠民蔬菜政策落实。
防汛抗洪救灾期间市物价局将加强市场价格监管,重点加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对借机哄抬物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各种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市物价局价格举报电话:0556-12358。
安庆市物价局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