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监督立案助企追回65万元损失
“感谢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帮我们追回了65万元货款。”近日,安徽某家具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感激地说。
2024年底,安徽某家具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来到怀宁县检察院,就公司原销售经理杨某某侵占公司货款一案申请立案监督。
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2020年5月,杨某某入职安庆市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负责产品销售及代收货款。2021年,该公司经营者将业务转移至位于怀宁县的刘某某的家具公司,杨某某随业务转入该公司,工作职责不变。2024年2月杨某某离职时,利用职务便利截留公司货款65万余元,全部用于炒股、投资承包工程及个人消费。
怀宁县检察院秉持“监督就是保护”的理念,迅速启动涉企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调阅案卷、核实证据,确认杨某某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遂督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企业打通维权通道。
案件侦查期间,杨某某深刻悔悟,主动退出全部截留货款。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综合考量案件情节,认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且全额退赃退赔,犯罪情节轻微,故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近年来,我们聚焦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畅通涉企控告申诉‘绿色通道’,既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犯罪,又稳慎处理涉罪企业及相关人员,并结合案件办理开展送法进企活动,帮助企业堵塞管理漏洞,以高质效检察履职为县域民营经济发展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怀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陈义怀表示。(通讯员 何朋 储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