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任某某,户籍地为安庆市迎江区龙狮桥乡,案发前生活在迎江区一敬老院里,案发后被送到安庆市福利院里生活。其因犯**罪被迎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宜秀区社区矫正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后,立即调查核实具体情况。经调查了解,任某某系孤寡老人,目前生活起居都在安庆市福利院里,无法独自到区司法局办理入矫手续。鉴于此,宜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上门为其办理入矫手续。
2024年3月22日下午,宜秀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杨桥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来到安庆市福利院,在福利院工作人员的协助下,工作人员对其展开了入矫谈话,采集了基本信息,当场成立了由司法所、福利院有关负责同志组成的矫正小组,制定了相应的矫正措施,并进行了法治教育、入矫宣告,向任某某宣告了社区矫正必须遵守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分管领导对其着重强调在矫意识、告诫其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让其真正感受到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刑事执行政策。

(撰稿人:余志海 审核人:黄大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