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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苏两地检察机关协同推动 缓刑考验期依法扣减

2026/08/21 8.2k 阅读 420 点赞

  近日,望江县人民检察院与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跨省联动,成功监督一起缓刑考验期计算错误案件,为社区矫正对象郝某依法扣减已实际履行的一年一个月零二十天考验期。

  郝某系望江人,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保健品企业从事电话销售,因涉共同犯罪被认定为从犯。2024年2月,天宁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缓刑,郝某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回老家望江县接受社区矫正,考验期自2024年2月19日起计算。此后,常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抗诉,案件进入再审。2025年3月,天宁区法院再审判处郝某缓刑,但再审执行通知书中未将此前已履行的考验期扣除。面对增加的考验期,郝某因不熟悉法律、跨省沟通成本高等原因未提出异议,继续接受矫正。

  今年初,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在日常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中,查阅郝某档案时发现执行通知书存在异常——已完成的矫正时长未计入新考验期。经全面核查卷宗和日常考核记录,确认郝某在矫正期间全程规范,无脱管、违规行为,表现良好。由于判决法院在江苏常州、执行地在安徽望江,属跨区域监督案件,该院主动对接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共享案卷、联合研判争议焦点。双方结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参照最高检指导性案例明确的规则形成一致意见:若不扣除已履行期间,等于变相延长考验期,不利于激励矫正对象改造。

  在两地检察机关协同推动下,日前,天宁区法院采纳监督意见,重新出具执行通知书,将郝某此前已履行的考验期依法扣除。

  “刑罚执行事关当事人切身权益,检察机关必须确保依法规范进行,不让矫正对象的守法表现因程序疏忽而减损价值。此案打破地域壁垒,构建起跨省协作监督模式,有效破解‘看得见、管不着’的监督困境,让不熟悉法律程序的矫正对象在家门口感受到司法公正,既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也传递回归社会的希望。”望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小磊说。(全媒体记者 余永生/文 通讯员 王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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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务要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